法学是一门研究法律发展规律的科学,也是一门治国安邦、经世济民、服务社会的实践之学,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发挥着理论引领的作用。

这个亲戚可以住进他们窄小的陋室,与他们同吃,并在他们的帮助下最终找到一份合适的差事。汉以后儒者虽仍以德治为口号,但已不再排斥法治,和以前的儒家不同,儒法两家思想上的冲突已非绝对的,在礼治德治为主,法治为辅的原则之下,礼治、德治与法治的思想且趋于折中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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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守法成本高,不守法成本低。简言之,在国民经济学的事实中,劳动和资本是对立的统一,工人的粗陋的需要和资本家的精致的享受,也是异化的抽象需要的对立统一。费孝通认为,历史上所谓人治和法治之别,不在人和法这两个字上,而是在维持秩序时所用的力量,和所根据的规范的性质。与法律文化概念相比,更具有时代性。法不阿贵王子与庶民同罪等理念,具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进步因素,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有助于形成以社会主义道德为合理性基础的法律规范体系,以及以追求公平正义为基本要求的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确立以崇尚社会主义法律权威为内在要求的法治思维,将它们服务于为民主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法律监督、全民守法,进而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法治文明形态。

这些思想和相关制度,对于实行有效的国家治理产生过一定作用,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神内核,也有一定的契合之处。所有这一切,都为经济社会发展、为市场经济完善奠定了基础,也是在改良与完善实施法治的社会条件和社会基础。其后果是:个人的自主决定受制于人工智能,至少受到部分损害。

(48) (三)坚持对人工智能涉主体性应用的合法性审查 科学是现代的根本现象之一,(49)技术则是科学的应用,作为二者合一的科技大大推动了现代社会的变迁。在骑手心目中,人工智能是上位决定者,它真真切切地决定自己的工作评价和收入。在不具有实践背景的情况下,人工智能无法理解道德规则,遑论进行运用。尽管法理学的这种回应尚停留在理论上,但是理论的力量是不可低估的,彻底的理论可以说服人,并在实践中起到指导作用。

因此,针对人工智能对主体性的挑战,借助法理学从更深层次进行价值考量实为必要。由于人工智能将来发展到何种程度尚未可知,法律对人工智能研究的规制尚难以展开,但法律不可无视人工智能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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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脸识别的应用场景中,尽管人看似具有行动自由,毕竟不存在直接的外力干预,但其实人对行动的自主决定已经受到了阻碍。而人的独特超越性是建立在理性能力的基础上,一旦其他事物能够在此方面与人类相媲美,人的独特地位便受到挑战,至少是部分丧失。关 键 词:主体性  人工智能  法理学  人格尊严  自主决定  subjectivit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jurisprudence  human dignity  self-determination 作为科技发展的产物,人工智能既造福人类,又给人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不过,在讨论个人的主体性之际,个人和政治共同体之间的关系便是非常重要的议题。

这种判断是对人工智能的一种功利主义式的简单理解,也是片面化的判断。其次,人工智能是否应该享有主体地位成为法律上的难题。有支持者认为,从人工智能的特性分析,其具有独立自主意识的智慧工具属性,享有权利并承担责任的独特特点决定了其具有法律人格。此时此刻,需要的不是对现有法律制度的批判,也不是对现有法律制度的一般辩护,而是对如何在法律上应对人工智能的一种反思性价值建构。

不过,一个合理的怀疑是:在人工智能大行其道的当下,对其应用的合法性审查是否能够发挥作用。(50)参见宋旭光:《论司法裁判的人工智能化及其限度》,载《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5期,第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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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理学中,法律和人工智能的关系是法律和科技板块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每个人都具有理性能力,能够记忆、想象、推理、总结。

反过来,一旦法律规定人工智能具有法律人格,那么人们的感受将是人工智能作为主体在进行管理,由此,人们会认为自己低于人工智能,而人工智能则变成了真实的上级。在人类人格尊严受到挑战之际,个体人格尊严无法独善其身。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可在两方面造成对人之主体性的不利影响。如果没有按照人工智能的安排行事,自己将遭遇不利。可以毫不夸张地说,除非关上自己的家门,否则人就处于各种人脸识别的控制之下。这就意味着,在众多行业,人工智能可以完整地替代人。

由于当前法律体系将人的主体性作为当然预设隐含于其中,法理学也接受了这种安排,在各类法理学教科书和论著中,罕见研讨主体性的内容。公共权力之产生与行使皆离不开个人,个人是政治共同体的根本。

人工智能对隐私权的限制,最明显的例子是人脸识别的广泛使用。最后,法理学需要基于道德主体性对人和人工智能进行甄别。

(31)2017年,欧洲议会通过了一项决议,建议机器人民事法律规则委员会从长远看考虑为机器人建立一种特定法律地位,至少将最先进的自主机器人确立为具有电子人的地位,以便负责弥补它们可能造成的任何损害,并在可能的条件下将电子人格应用于机器人自主决策或独立与第三方互动的情况。工商业的发展改变了原先的社会经济关系格局,个人逐渐获得相对于他人的独立地位。

而人工智能虽然具有一定的理解和执行能力,但并不是基于实践中形成的价值作出的,而是因为程序的设计。与古代哲学直接断言世界不同,近代哲学意识到,存在物要被人认识到,必须呈现为人的思维领域中的意识事实,必须以我的心我的意识作为先在的逻辑根据,也就是必须以主观意识的自我作为一切关于对象知识的基础或阿基米德点。(43)另有人认为,人工智能并不能获得法律人格,义务与权利的分离彻底排除了人工智能的主体性。(35)See Robert Alex,The Nature of Legal Philosophy,in Jurisprudence or Legal Science? A Debate about the Nature of Legal Theory 51(Sean Coyle George Pavlakos eds.,Hart Publishing 2005). (36)See Robert Nozick,Anarchy,State,and Utopia,42-45(Blackwell 1974). (37)[美]庞德:《法哲学导论》,于柏华译,商务印书馆2020年版,第22页。

最后,它们正在利用它设计更好的交易策略。下文若无特别说明,主体性皆指人的主体性。

在某些方面,人工智能对人的自主决定即自由意志造成了实质性影响。(42)持反对意见者亦不在少数。

如果人工智能不接受我们的主体性,其后果是什么便不难想象。⑦《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95页。

在实践中,人工智能对人的主体性构成了一种总体上的挑战。于是,人作为劳动者显示了前所未有的价值。工业化生产降低了土地的地位,生产技术日益重要,掌握技术的人随之重要起来。人工智能因为可能对人的主体性构成挑战而与其他科技判然有别,因此需要法律特别规范。

顾名思义,人工智能具有人的某种智能,人工智能虽然仅具有人的部分智能,但已经在很多具体方面超过了人。而更为具体的制度设计,包括物权、人格权等均围绕人的主体性展开,物权是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人格权是人作为主体与生俱来的尊严权。

相反,对人而言,道德判断一定是基于内在意识作出的,即人对某个行为的正确与错误有一种内在判断,而非仅仅基于观察者视角的一种规律性考察。由此推之,在人脸识别之下,人在作出决定时并不完全自主,至少部分地被事先决定了。

于是,人脸识别成为人们作出某些决定的必要考量因素。既然现行法律制度均以人的主体性作为核心,那么当人的主体性遭遇人工智能的挑战之际,相关法律制度不可避免会受到波及,甚至有些是直接冲击。

文章发布:2025-04-05 15:4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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